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将原有的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形成由
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和个人双方筹资,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规程、统一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市级统收统支的
城乡居民医疗互助共济
制度。
二、 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及参保地点、时间
户籍在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包括本户外出务工、学习人员以及与当地人结婚且长期居住的外地农业人口、即将出生的新生儿)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201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20元/年。
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必须具备本地区城镇户口,筹资标准为每人220元/年,在各地医保中心或社区参保,征缴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新一年征缴)。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随时上户、随时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以内参保的,筹资标准为220元,自参保之日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以上儿童及成人在非规定参保征缴时间参保的,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共570元/人)一次性足额缴纳,缴费三个月以后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三、
补助模式及标准
㈠、补助模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㈡、
补助标准
1、住院补助
①、参保人员住院的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和补助比例。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线以省定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具体起付线和补助比例为: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元) |
补助比例(%) |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
200 |
90 |
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70 |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60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1500-2300(省定) |
60 |
非定点医疗机构 |
2300 |
50 |
②、对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域外住院的,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特困人员),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要求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开展医疗保险和救助脱贫。
④、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转不同医院住院治疗或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⑤、设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阶梯补偿,可报费用在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可报费用5-10万以内(不含5万)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可报费用10-15万以内(不含15万),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可报费用15万以上,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⑥、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其中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其中含产前检查费3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⑦、因稽留流产,过期流产等小月份妊娠住院行流产手术的须凭准生证方可补助。
⑧、符合产科住院指征的保胎住院(如重度前置胎盘、先兆流产、重度孕高症等)须凭准生证方可补助。
⑨、参保人员患慢性血吸虫病在市级或市级以上血防机构住院治疗后,按普通住院病人补偿。
⑩、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执行《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岳政办发[2016]35号)。
2、门诊补助
①、重大特殊疾病门诊:癌症的门诊化疗放疗、尿毒症病人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斥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等5个重大特殊疾病门诊,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合并住院补偿年度内不超过15万元,但须提供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电脑发票(除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斥治疗用定点药店的发票外);
②、尿毒症病人透析治疗按280元/次/人补助,封顶线为2.5万元/年/人。
③、狂犬病冻干疫苗,补偿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注射血清的补偿标准每人每份300元,注射蛇毒血清的补偿标准每人每份400元。
④、传染性肺结核病进行的门诊治疗,每例限额补偿400元/年。
⑤、普通门诊:门诊统筹按人平
90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以区为单位统筹,以乡镇、管理处为单位管理,由合管办、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监管。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集中使用,门诊报销设封顶线,年度封顶金额是家庭参合人数乘以90元,用完为止。
四、 补助结算方式
1、 参保人员在县、市、区内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即时结报”的原则。
2、 参保人员在县、市、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凭居民医保医疗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转诊转院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电脑发票和费用清单加盖公章的原件,到各地医保中心兑付。参保人员在省市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地医保中心不接受已开通“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兑付,如强行要求带回办理报销的,降低10%比例进行补偿。
3、 住院分娩(剖宫产)须提供计划生育证和出生证,自驾机动车辆所致的无责任方意外伤害须提供交通部门的证明、机动车辆驾驶证方可报销。所有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必须经受害人所在村组或乡镇管理处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交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审核确认无责任方后方可报销。
4、 参保人员费用原则上须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报销,因特殊情况年度内未及时补偿的医疗费用,在下年度元月31日以前有效,逾期概不补偿。居民医保跨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年度分别核算补助,起付线按上年度标准计算,补助比例和封顶线分别计算。
五、特殊身份人员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3、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六、特殊情况人群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2、对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后,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1、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中断缴费期间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等待期内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满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就医的医保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制度内分别计算。
八、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如何办理门特登记手续?
1、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门特病报销待遇实行门特病登记管理。门诊特殊病患者需到诊断定点医院,由指定诊断医师开具《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持社保卡、检查结果、审批表在医院医保科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